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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慶服務業務,并向他簽發了一份婚慶服務訂單,約定在2005年1月21日為李某的婚禮全程錄像,雙方約定支付錄像費600元、定金500元及一些雜費。 婚禮次日,李某就聞知不快之事:攝像師趙某書面告知他婚禮攝像只有聲音,沒有畫面,可能是攝像機的問題。經消委會調解,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。 李某于是告上法院,索賠精神撫慰金2萬元。趙某不樂意,“退錢就是了,精神損失賠償沒道理”。 法院審理后認為:趙某承諾為李某婚禮攝像,李也依約交付了攝像費用,故雙方存在服務合同關系。由于趙某的過錯致使攝像結果只有聲音沒有畫面,沒有完成為原告攝像的義務,顯屬違約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李某要求趙某退回攝像費600元,本院依法予以準許。李某的婚禮是一次性完成,趙某不可能再為李某補拍。由于趙的過錯,無法再現婚禮過程,使李某在精神上受到一定傷害,根據被告的經濟狀況及支付能力,被告應酌情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3000元。 (林潔 王敏) (觀宇編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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